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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章 局势(七)——奥斯曼帝国(1)(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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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斯曼人原为一个突厥小部族,初居中亚,迁至小亚细亚,后来日渐兴盛。奥斯曼帝国自1453年消灭拜占庭帝国后,定都君士坦丁堡,改名为伊斯坦布尔,以东罗马帝国的继承人自居。

有诗赞曰:

新月旗中红意盛,双头鹰下紫气衰。

可汗新冕雄心壮,加齐利刃铁舰排。

借得角湾陆舟渡,多有神助偏门开。

飞师十万压君堡,罗马苏丹入城来。

故奥斯曼帝国的君主苏丹继承了东罗马帝国的文化及∽文化,因而东西文明在其得以统合。16世纪苏莱曼大帝在位之时,奥斯曼帝国日趋鼎盛。其领土在17世纪更达最高峰。

奥斯曼不同于西方国家的地方有许多,其中有两个很特别的,一是弑亲继承法,二是耶尼切里军团。

弑亲继承法

不同于常见的长子继承法,奥斯曼的继承法遵循的是优胜劣汰强者为王的原则。所有苏丹的子嗣均有继承权,以类似养蛊的方式放任他们竞争,从中选出最优者继承王位,其余的全部处死。

奥斯曼派出王子到各地担任总督,既是替帝国消化刚刚吞并的领土,也是在逐步摒弃游牧习气,在许多方面学习并利用拜占庭帝国原先的框架,这对帝国的长远发展大有裨益。

王子在任所都设有军队、行政机构和宫廷,形成自成一体的小型政府,让王子积累经验、加强能力、培养自己的势力,为日后竞争王位做准备,也为之后的统治打下基础。

在这样的残酷竞争之中,不够冷血无情的,会死在自己的慈悲之中;不够狡猾灵敏的,会死在自己的愚笨之中;不够勇敢无畏的,会死在自己的懦弱之中;无法平衡利益的,会死在自己人手中。在这样的环境下,最终胜出者必然是一个狡猾多端、心狠手辣却又懂得团结各方利益的强人。

奥斯曼帝国长时间雄霸亚欧非,并且国祚绵延六百年,都有赖于这种残酷的制度。其中连出十代神君,更是世界历史上绝无仅有的。

“弑亲法”最初不是法律,而是一种惯例。最早的发起人是第四任苏丹巴耶济德一世,他登上苏丹宝座,立即将弟弟处以绞刑,以防止他筹划政变。为使杀弟行为合法化,他引用《古兰经》为自己辩解。从巴耶济德开始,他后续的继承者纷纷效仿。

1444年,穆罕默德二世将该习惯法正式制定成一条法律:“我的任何一个儿子,由真主选为苏丹,他为了更好的世界秩序而杀死他的兄弟们,都是恰当的。”后世的苏丹以此为根据。

其中第九任苏丹赛利姆一世,他先后生育了二十多个儿子。不过在他看来,他这二十多个儿子以后都可能会导致帝国的毁灭。他曾为此写过一段诗:“一张地毯足够两个苏菲派信徒栖身,而这个世界却小得容不下两个国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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