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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挂牌上市交易(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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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定股票代码与股票简称

发审会通过股票发行申请文件之后,发行人可以提出股票代码与股票简称的申请,提交交易所进行审核。

◆上市申请

发行人发行完股票之后,要及时向交易所委员会提交上市申请,并附上以下文件:

(1)上市申请书。

(2)中国证监会核准其股票首次公开发行的文件。

(3)有关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公司章程。

(6)发行人最近3年的财务报告,并附带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意见。

(7)首次公开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全部股票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托管的证明文件。

(8)首次公开发行结束后,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9)关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说明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10)发行人拟聘任或者已聘任的董事会秘书的有关资料。

(11)首次公开发行后至上市前,按规定新增的财务资料和有关重大事项的说明(如适用)。

(12)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持有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内持股锁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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