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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0章 精神病人伤人事件(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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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的客观方面,则是指特定的行为。任何的犯罪都由行为。这个行为可以是客观的做了某一件事,也可以是抽象的,某种举止状态比如应该怎么做而没有做的状态。这就说明,犯罪必然是有行为存在,如果紧紧是大脑中的想法,根本没有付诸实施,那也称不上犯罪。

至于犯罪的客体,其实就是所有的犯罪必然是侵害了一种受保护的权益或者说社会关系。如果某一种行为,看似恶劣,但根本没有侵犯到任何一种权益或社会关系,那么也称不上是犯罪。

最后一个要件就和这精神病人的案件息息相关了。犯罪的主体要件。任何的犯罪,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必然要具备适合的身份,能够承担起相应的处罚。比如未满十四周岁的孩子,那即便做出的行为与成年人的犯罪无异,或者危害更甚,可因为其没有刑事责任的能力,所以也不认为是犯罪。于此同理,有些精神病人的所谓伤害行为,也未必会认定为犯罪。

不过这精神病可确有讲究。首先,老夫妻自然没有隐瞒,可即便他们的孩子有精神疾病,就一定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吗?这里有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有些的精神病时好时坏,那就要看行为时的精神状态究竟是好还是坏,区别对待。第二葛问题,不是所有的精神病都是无刑事责任能力的,必须要严重到直接影响了行为人的控制、辨认的能力。比如有些精神分裂的精神病人,在犯病的时候,根本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没办法认识到行为的危害性,那就没有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而有些精神病,虽然从医学角度定义为精神病,比如癔症等,对于特定的事物可能存在认知的偏差,但绝对不会影响行为人的控制和认识能力。

这些道理,虽然书面的解释老夫妻未必能清楚明白,但我也必须最好准备,尽量用通俗易懂的方式阐述。

下午,两个面容苦楚,畏首畏尾的农村夫妻出现在了我的办公桌前。他们实际只有五十多岁,可从外形上看似乎更显苍老。长久看不到希望又备受煎熬的生活,自然长不出细皮嫩肉,哪怕原有轩昂的气质,这么多年也已经消磨殆尽了。

果然,委托人和律师之间的关系,总会被人拔高地误认为是救苦救难的关系。老夫妻一上来就大呼“帮忙”“救命”的字眼。

我尽量用温和的语言,先行安抚。没有稳定的情绪,必然做不出正确的逻辑判断。我也不想我的当事人在付钱聘请律师后,以一时的冲动作为想要退钱的理由。知识的服务,毕竟不是拥有实物的网络购物,说退货就退货,那对于律师来说也实在冤枉。

总有人会说,你就是动了动脑子和嘴皮子,哪怕连张纸的成本都没有。可就是我这样的脑子,我可是花了好多年的精力悉心培养的,不但要自己的悉心培养,补充养分,还仰仗了父母给于的先天功劳。客户们其实并不是购买了我的知识,而是把我的大脑借去把玩了一番。

把我的脑子都给玩了?能不付钱吗?人身上的每一处地方,哪怕是整个人,使用过了不给钱,那纯属耍流氓。

从老夫妻七嘴八舌,时而互相埋怨指责几句,零零碎碎的叙述中,我终于了解到,他们孩子所谓的时好时坏的状态,只不过是对于父母的观感来判断的。这么多年的煎熬,如果孩子只是小打小闹的病症,对父母来说就是好的状态了。

老夫妻的孩子三十多岁了,确证为精神分裂症,但从未办理任何的残疾证件。从父母的眼中,这病人有时候确实可以正常的对话,但对话的内容只限于日常知识范畴,比如睡觉,吃饭等,再多的交流确实在可怜的家庭中也极其缺乏。

老夫妻对自己孩子的付出确实最为无私。他们对于我开出的价格,绝无还价的意思。当然,基于房东的介绍关系,自然要给于相应的折扣优惠。

现在当事人被刑事拘留了,只是因为涉嫌犯罪。现在最先需要做的,应该是和侦办的公安机关沟通,而不是会见当事人。其实,老夫妻最为关心的反而是此时此刻儿子的状态。我却觉得,就他孩子的精神状态,如果首先前去看守所会见,实在是没有任何的意义,反而会耽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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