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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3章 改组司法机构(一)(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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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让全社会践行契约精神,光是立法是远远不够的。

从立法、普法、守法、执法各个层面一起下手,方能达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理想境界。

从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来,中原王朝形成了“外儒内法”的政治格局,法律观念既位于统治架构以内,也有广泛的民意基础。

早在百年前,宋太祖赵匡胤在立国之初即制定颁布了《宋刑统》,共12篇,502条,大量印刷颁行天下,成为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法典。

《宋刑统》在总结前朝司法审判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从体系上已经达到了古代王朝中相对健全的层次,让法制观念深入人心,使得赵耀颁布《契约法》时畅通无阻。

当然,考虑到各种法律条文都要亲自起草,有许多层面难免考虑不周,而且太累,为了让立法更全面,赵耀鼓励大汉全体公民参与立法和修法,上到王公大臣、下到黎民百姓,都能提出立法建议。

普通百姓如果认为在日常生活中遇到不方便、不合理之处,都可以通过写信或者亲自陈述等方式向朝廷提出修法建议,如果被采纳,还有现金奖励。

各级别的官员也需要时常走访调查,记录民意,提出修法意见。

此外,为了扩大法律人才队伍,赵耀又扩招了明法科考试人数,非科班出身者也可以参加,通过考试者便可以被委派到地方担任小吏处理司法案件,以此来鼓励全民参与学法用法。

这个明法科考试并非赵耀首创,而是属于在唐代科举六科之一,算是国家组织的司法考试,类似于今天的法考,专门用来培养通晓法令,能够断案决狱的法律人才。

为了培养执政队伍的基本法律素养,明法科的基本内容是每一个官员都必须学习的,只有通过基本的明法科考试才能正式任职。

明法科出身者专攻典狱诉讼,大多进入“三法司”,这部分官员还必须经过各种司法考试才能任职,选拔十分苛刻。

古人虽然不懂太多科学原理,但治国安邦这套可谓是出神入化,什么高考制度、法考、考公,都是老祖宗玩剩下的东西。

赵耀治理下的大汉帝国,中央司法系统主要由三法司,即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共同构成。大理寺相当于最高法院,御史台负责监察百官,刑部负责执行刑罚。

御史台相当于纪委,直接对赵耀负责,专门监察、检举、弹劾百官,一旦罪名落实,被弹劾的官员就会被移送大理寺审问和搜查,定案后再移交刑部处罚。在大理寺和刑部审罚的过程中,还需要由御史台监督是否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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