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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4章 改组司法机构(二)(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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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提刑司,则改组为法律监察机构,改称“监察司”,最高监察司下同样设路、州、县三级部门。

监察司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如对职务犯罪立案侦查、对刑事犯罪提起公诉、对诉讼过程中违反法律的情况进行监督等。

当大汉公民的合法利益与行政执法者发生冲突,受到来自执法人员的非法侵害时,便可以寻求监察司的帮助,对侵害公民权利的行政机关提起诉讼,这便是“民告官”。

监察司对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确保行政诉讼活动依法进行,确保审判公平公正;对其他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又可以有效的杜绝执法人员的不合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监察司的职责虽然并不是时时刻刻凸显出来,但其暗藏于每一次行政执法、诉讼、审判活动中,保障了司法活动依法进行,也可以防止公民权利被行政机关侵害。

法院、监察司和公安三大部门分工负责,互相制约和配合,足以保证法律准确而有效地执行。

但在此基础上,为了培养大汉公民的参政意识、公民意识和知法用法意识,让民主观念深入人心,赵耀又在法院的审判环节增加了陪审团制度。

无论性别、宗教信仰、职业,凡是年龄在20—65岁之间,心智健全,没有聋盲哑等残疾,没有违法犯罪前科,并居住在当地有一定时间的善良公民,都有资格和义务担任陪审员。

陪审员从与原告和被告无亲属关系的本地公民里随机选出,每个公民每年只能一次陪审,被选中后法院会提前上门通知。

一个案子往往需要先选出数十个预备陪审员,然后原告和被告你来我往从中选出10个来,没有特殊情况,被选中的陪审员不得推脱责任,没被选中的人则去做另一个案子的预备陪审员。

由这十人共同裁定有罪或无罪,必须全部达成一致才可以定罪,如果最终也没能达成一致,则重新选一批陪审团,要是第二批陪审团依然没能达成一致,则通过投票来裁定有罪或无罪。

只需要完成一个案子,一年的陪审义务就算履行了,陪审完毕后,还能得到当地一天平均工资的补偿。

但也不是所有案件都需要陪审团,人证物证确凿,没有疑点、被告接受判决的案件可直接由法官审判,而有争议、有疑点的案件则需要陪审团来裁定有罪或无罪。

法律本身是人制定的,也是人来裁决,如果裁定结果仅由死板的条框来推导和规定,那么无疑是不合理的,仅仅通过法官一人来裁定,更是无法保持最低限度的公正。法律做不到绝对的公正,即使是有明确的条框和规定,依然存在一定的量刑空间。

陪审团制度也无法保证让所有人都认可裁决结果,可陪审团的引入,让与案件无关人员参与,使得审判结果更灵活,更具广泛适用性和公正性。

制度本身没有好坏之分,也不存在绝对公平公正的制度,关键是行使审判的人的素养和道德。多数人参与裁决,相互监督、相互牵制,就像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采用中间数的平均数一样,具有一定的矫正功能。

在印度,每年都有许多冤假错案。警方为了业绩,或者迫于时间压力,为了尽快破案,随便抓个人,再与检方沆瀣一气,无辜的人竟被屈打成招认罪……如果想要翻案,势必会影响相关办案人员的利益,然后他们互相包庇掩盖真相,让冤案一直冤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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