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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3章 捞宝问题(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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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三章 捞宝问题

\\\哇塞,我发财了!\\\古风很世俗地想道。

按说得到这么一块宝石,肯定要发财,不管怎么样,一个亿是有了。不过一个亿对古风来说不过是大一点的毛毛雨了。

最主要的是,这样的宝石可以脱手吗?还是问问比较好。古风现在最怕的就是麻烦。麻烦也不是多大的问题,都能解决。那不是得花时间,花精力,花钱嘛!否则得多挣多少钱呀。

古风给钟馨怡打电话问法律顾问中谁对国际法比较了解,钟馨怡告诉他鲍山河是国际法教授,并一直代理国际法律案件的诉讼。古风要了律师电话。

古风拨通了鲍律师的电话:\\\鲍律师吗?我是古风,想问问你,如果在公海沉船里找到了宝贝,可以自由买卖吗?\\\

\\\古老板好。这个问题很复杂。联合国教科文曾牵头,召集二十国签订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公约。旨在为难以计数的海底资产归属和管理梳出个头绪。但很多国家都没有参与这个公约。而联合国在这些事上的存在感又一如既往地若有若无。

所以现状是乱七八糟,就是几百年前的沉船。\\\原所属国\\\的现政府也会站出来要求支配权:另一方面,没有国家会轻易放弃自己海域里的好东西。每一次发现。随之而来的都是国际摩擦。没有谁真的彬彬有礼。除非那沉船被证实真的就只是个文化遗迹。

法理上,国家对自己海城水上水下的东西都有\\\完全主权\\\。但在此之上、沉船原属国又可以宣示主权豁免sovereign immunity:战用和政府公务等非商业船只都能靠这条款来\\\豁免\\\,所属国有权支配:如果发现地点处于公海,就看发现人的国籍,再依据这人所属国的法律来确定归属。

\\\谢谢,我大体明白了。\\\古风还是稀里糊涂,似懂非懂。

\\\古老板,还有个打榜资质的问题,举个例子:刘某常年在深海钓鱼。因鱼类喜欢藏身于沉船中,所以刘某对附近海域沉船位置了如指掌。早年,刘某结识了卖废铁的张某。后刘某又结识了专门打捞沉船的魏某。于是三人合意,形成了由刘某进行沉船勘测、魏某对勘测的沉船进行打捞、张某将打捞上来的沉船进行拆除分解出售的非法利益链条。三人一直按着约定的分配方案进行利益分割。

一次打捞事件后,张某因利益分配事由欠刘某85万元。张某向刘某出具85万元欠条一张,因张某迟迟未还款,刘某遂将张某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慈方铭审理认为,三方形成以刘某进行沉船勘测、魏某对勘测的沉船进行打捞、张某将打捞上来的沉船进行拆除分解出售形成的利益链条,可认定三方具有通过沉船打榜获利的合意。该欠条系这一利益链条面产生。因此在确定涉案欠款应否支付前,首先应明确该笔欠款是否合法。因刘某、张某及魏某各自并不具有相应的打捞资质及勘测、拆除批准手续。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三人各自在打捞沉船收益链条中所从事的行为均属于非法行为。其各自所得当属非法所得。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及相关法律规定,刘某诉请所得属于非法所得,不但不应受法律保护,还应当予以收缴。法院依法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嗯,很好。如果有什么问题,我还会咨询你的。再见。\\\说完古风挂了电话。

“叮咚,系统任务完成,奖励已发放,请查收。\\\系统奖励提示音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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