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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李鸿章的末路(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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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和团的兴起

★李鸿章的位置

★联军和约

★中俄满洲条约

★李鸿章之死

★李鸿章死后朝廷的恩典

李鸿章刚出任江苏巡抚时,仅有虚名,却不能到任;后来被任命为直隶总督,也是徒有虚名,而不能到任。今昔这种强烈的对比也让人觉得英雄气短。

李鸿章出任两广总督不到一年,就发生了义和团事件。义和团因何而起呢?是因为戊戌维新变法的反作用力。最初,光绪帝因为维新运动惹怒了慈禧太后,八月政变后,六君子惨遭杀害。一时之间,小人们都活跃起来,康有为不得已逃往英国,梁启超则逃往日本。满朝都是顽固派,他们原本都将外国人视为仇敌,又不懂国际公法,认为外国是要和康梁党徒勾结起来,好算计中国,于是对外国人的积怨越来越深。至于中国北方的百姓,从天津教案发生,到德国人占领胶州,他们对外国人的愤恨和不满已经积蓄了很长时间,于是就假借迷信手法,趁机兴起。顽固派想借机达到自己的目的,就想利用他们。所以说,义和团其实是政府和民间势力的联合体,但他们的目标并不一致:民间势力出于公心,愚昧而不讲究策略,令人感到同情;而政府势力完全出于私心,狂妄而倒行逆施。

如果当时李鸿章出任直隶总督,或许可以避免这场祸乱;再或者,这场祸乱爆发时,比起许景澄、袁昶等人,李鸿章会更早受难,这些事都不得而知。但老天偏不让这场灾祸早日得以平息,也偏不让李鸿章早死。就好像专门为他设立了一个位置,让他的一生成就一个更大的结果。六月份之后,八国联军兵临城下,李鸿章又一次被任命为全权议和大臣。

当时,有人替李鸿章出谋划策,让他坐拥两广,自立为王,开辟亚洲的一个新政体,此乃上策;率军长驱北上,剿灭义和团,作为对各国的回复,此为中策;像顽固党所希望的那样,奉命进京,投身虎口,此乃下策。然而,第一种策略,惟有学识渊博、智勇非凡的人能实行,而李鸿章并不是这种人。四十年前,李鸿章正当壮年,他尚且不敢有丝毫逾越之举,现如今他已是近八十岁的老翁了,又怎能如此呢?如此看来,说这番话的人,并不了解李鸿章。第二种策略比较符合实际情况,然而当时广东连一支能投入战斗的部队都没有,而且这一举动容易遭人怀疑,万一朝廷中与李鸿章不和的大臣上奏弹劾他,说他举兵犯上,意图谋反,李鸿章就算跳进黄河也洗不清了,他所面临的境况会更加糟糕!更何况李鸿章每天寻思着苟且、迁就,以求保全自己的身份和名节,自然也不会做这个选择。李鸿章曾仔细考虑过第三种策略,并做出了自己的选择,他明白自己孤身一人前往京城,或许会发生意外,于是一拖再拖,他也明白不攻破京城,和议也不会达成,所以他故意在上海逗留了几个月,迟迟不动身。

直到皇帝和太后逃往西安后,和议才正式开始。这次和议没有日本那次那么艰险,但中间的波折和麻烦却更多。和谈期间,李鸿章一直保持镇静,慢慢商议。让人庆幸的是,各国厌倦了动乱局面,心生厌恶,急于想安定下来,朝廷也有心悔过,于是在光绪二十七年(1901)签订了十二项条约:

第一款

一、大德国钦差大臣克林德男爵被杀一事先前已经在西历本年六月初九日,即中历四月二十三日,奉谕旨任命醇亲王载沣为头等专使大臣,赶赴大德国大皇帝前,代表大清国大皇帝及国家表示惋惜之情。醇亲王已遵旨于西历本年七月十二日,即中历五月二十七日,自北京启程。

二、大清国业已声明,在克林德遇害处竖立铭志之碑,与克林德大臣的身份、地位相匹配,上面记述大清国大皇帝哀悼纪念的圣旨,用拉丁文、德文、汉语三种语言记述。先前于西历本年七月二十二日,即中历六月初七日,经大清国钦差全权大臣发文到大德国钦差全权大臣处。现在克林德男爵遇害处修建一座牌坊,面积包括那一整条街,已于西历本年六月二十五日,即中

历五月初十日开始动工。

第二款

一、惩办伤害各国国家及人民的首要元凶。于西历本年二月十三、二十一等日,即中历上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本年正月初三日等日,先后降旨,所定的罪名,都附加在后面。端郡王载漪、辅国公载澜,都判为斩监候的罪名,并约定如果皇上认为可以免他们一死,就马上发配到新疆,永远监禁,永不赦免。庄亲王载勋、都察院左都御史英年、刑部尚书赵舒翘,都被判为赐令自尽。山西巡抚毓贤、礼部尚书启秀、刑部左侍郎徐承煜都被判为就地正法。协办大学士吏部尚书刚毅、大学士徐桐、前四川总督李秉衡都已去世,剥夺原有的官职,即行革职。此外,兵部尚书徐用仪、户部尚书立山、吏部左侍郎许景澄、内阁学士兼礼部侍郎衔联元、太常寺卿袁昶,因为去年力驳那些有悖于诸国公法的极大罪行而遇害,都于西历本年二月十三日,即中历上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奉上谕,官复原职,以示昭雪。庄亲王载勋已于西历本年二月二十一日,即中历正月初三日、英年赵舒翘已于二十四日,即初六日,均自尽。毓贤已于二十二日,即初四日、启秀徐承煜已于二十六日即初八日,均就地正法。此外,西历本年二月十三日,即中历去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上谕将甘肃提督董福祥革职处理,他应得的罪名一定从严查办。西历本年四月二十九日、六月初三、□月□□等日,即中历三月十一、四月十七、□月□□等日,先后降旨,将去年夏天时发生的惨案内所有经确认有责任的各外省官员,分别惩办。

二、大清国皇帝下旨,停止各国人民遇害被虐的城镇文武各等考试五年。

第三款

因大日本国使馆书记生杉山彬被害,大清国大皇帝从优荣之典,已于西历本年六月十八日,即中历五月初三日,下旨简派户部侍郎那桐为专使大臣,赶赴大日本国大皇帝身前,代表大清国大皇帝及国家致以惋惜、哀悼之意。

第四款

大清帝国允许各国使馆重新修复动乱时期被损坏或污渎的外国坟墓,并立碑雪耻。通过与各国全权大臣商议,其碑由各国使馆监督修建,并由大清国政府按照估算交付费用,京师一带每处一万两白银,外省每处五千两白银。此项银两,业已付清。现在将修建的墓碑列于附件中。

第五款

大清国政府不允许将军火以及专门用于制造军火的各种器料运入中国境内,已于西历一九〇一年八月十七日,即中历本年七月初四日,下旨禁止该类物品进口,为期两年。此后,如果各国认为仍有必要禁止,则可以下旨继续延续两年的期限。

第六款

大清国大皇帝下旨答应赔付各国赔偿款海关银四百五十兆两,此笔款项是西历一九〇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即中历光绪二十六年十一月初一日条款内第二款内所记载的各国、各教会、各人以及中国人民的赔偿总数。(甲)这四百五十兆是海关银两,按照市价折合成金款。再按照各国的货币比将市价进行如下折换:海关银一两,合德国马克三点五五,合奥国克朗三点五九五,合美元零点七四二,合法国法郎三点五,合英镑三先令,合日元一点四零七,合荷兰佛罗林一点零七九六,合俄国卢布一点四一二。俄国卢布按照汇率进行折算,即十七点四二四多理亚。这四百五十兆银两,年息按照四厘计算,本金按后附的表格中各章程分为三十九年还清。用黄金交付本金,也可以按照应还日期的市价折合成黄金交付。还本从一九〇二年正月初一日起,至一九四〇年终止。还本各款,应按每年一次的频率进行付还,初次还款定在一九〇一年正月初一日。付还应该按照每年一次的频率付还,在一九〇一年正月初一日初次还款。由一九〇一年七月初一日起付还利息。所欠头六个月至一九〇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利息,中国可延期至一九〇二年正月初一日起,三年内偿清。但是,应该按照年息四厘的比例交付所延期付还的息款的利息。这些利息每六个月偿还一次,定于一九〇二年七月

初一日交付第一次。(乙)一切欠款的相关事项都在上海办理。以后,各国分别派出一名银行董事,收存所有负责还款的中国官员交付的本金,并分派给有关系的国家、教会和个人,由该银行出付回执。(丙)中国将全数保票一纸交给各国驻京钦差领衔大臣。此保票以后分成零票,中国特派官员在每票上签字画押。此节以及发票等一切事宜,都应由以上所述的银行董事各遵本国命令来办理。(丁)付还保票财源各项进款,应该每月交给银行董事收存。(戊)所定承担保票的财源,都在下文列出:

一、新增关税所得款项,除了先前已作为担保的借款之外,付清本利后剩余的款项中,进口货税增至百分之五,增加的数额用来偿还此次的赔款。所有按照旧规定进口的免税货物,除了从外国进口的米及各种杂色粮面以及金银钱财外,都应该抽取百分之五的税。

二、所有常规的海关收入,在通商口岸的常规项目,都划分到新关的管理中。所有盐政各进项,除了归还欧美借款之外,剩下的一并归入,直到进口货税增至其实际价值的百分之五。各国现在都同意实行该条约,但有两件事需要声明:一是现在按照价格抽取的进口各项税费,只要能够改动的,都尽快改为按件抽税。改办一层如后,作为以后估算货物价值的基础,参考一八九七、一八九八、一八九九三年卸货时各货计算价值,必须是除去进口税及各项杂费后的总价。这些税费没有更改前,仍按估价原则征收各项税收。二是应该对北河、黄浦两条水路加以改善,中国政府应拨款相助。在此条约画押两个月后,立即开始办理上述增税一条,除了在此画押日期后最迟十日已在途间的货物之外,一概不得免税。

第七款

大清政府允许外国人将各使馆界内作为其专门居住地,并由使馆进行管理。中国的普通百姓一律不允许在界内居住,各国可以派兵保护。在附件的图中已标明使馆界线:东面的界线,是崇文门大街,图上标注的十、十一、十二等字样;北面图上是五、六、七、八、九、十等字的线;西面图上是一、二、三、四、五等字的线;南面图上系十二、一等字的线,这些线是沿着城墙南址城垛的形态画的。按照西历一九〇一年正月十六日,即中历上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文内附加的条款,中国应当允许各国自行管辖,并派遣军队分别对各使馆进行保护。

第八款

大清国政府应当下令将大沽炮台以及对由京师通海的通道安全的各炮台一律拆毁,现在已经设法照办。

第九款

按照西历一九〇一年正月十六日,即中历上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文内附加的条款,中国政府应当允许各国自行决定,并在一起讨论并商议各地方留兵驻守的问题,以确保京师到大海通道之间没有防御空白的地方。现在诸国驻防的地方,包括黄村、廊坊、杨村、天津军粮城、塘沽、芦台、唐山、滦州、昌黎、秦王岛、山海关。

第十款

大清国政府应同意以两年为期限,在各府厅州县将后面所述的皇帝圣旨颁行布告:

一、西历本年二月初一日,即中历上年十二月十三日,皇帝圣旨宣布,永远禁止设立、加入与各国为敌的**、社团,违者皆斩。

二、西历本年□月□□日,即中历□月□□日应颁发一道圣旨,其中应该对如何惩办罪犯的细节一一进行注明。

三、西历本年□月□□日,即中历□月□□日上谕,各国人民遭到杀害、侵害的各城镇停止文武各等考试。

四、西历本年二月初一日,即中历上年十二月十三日的皇帝圣旨宣布,各省抚督文武高官以及各部门官员,在其所管辖境内都有保护地方平安的责任,如果再有寻衅滋事、伤害各国公民的事情发生,或再有其他的违约行为,都必须立即对其镇压惩办。否则该辖区内的官员都将立即革职,永不叙用,不得为这些官员做任何开脱,或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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