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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问你一件事,你的手有没有碰到原告的臀部?有或是没有?」「是有碰到没错,但那是因为她…」「停!既然有就没什么好说了,我们法律要件已经符合了,请肃静」法官一脸不耐烦地说着,然后我的麦克风就被消音了。
「接着请原告发言,请问被告的碰触有让你主观上感觉到不舒服吗?」「是的…我当下感觉到身体被侵犯…现在想起来都觉得很噁心,我想或许晚上睡觉会做恶梦也不一定…」女学生可怜兮兮地说道,声音略带哭腔,跟她在警局嚣张的模样判若两人,她的演出非常自然,不知情的人根本看不出她在假哭。
「好,被告有进行身体接触是事实,原告有感受到不舒服也是事实,两者都满足性骚扰防治特别条例对性骚扰定义的要件,接下来我们请国民法官表示意见」只见两侧席上的六位陪审团都一致举起有罪的牌子,但这些陪审团清一色都是女人,这样的组成根本没有代表性,只是徒具形式而已。
「好,最后本庭给被告一个机会,你是不是对原告表示一下歉意,请求她的原谅,请发言」「报告庭上,我是被诬赖的,我不认为我应该道歉」「好,那么以下对本案进行宣判,被告廖家宏涉犯性骚扰防治法第二条第十六项性骚扰行为,事实及证据明确,并拒绝认罪悔罪,本庭依据性骚扰防治特别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判处特别感化令,即刻执行,退庭!」法官木槌一敲,审判就这样草草结束,法警上前来把我带走,临走之前我还听到书记官在跟法官说,我们今天下午有二十四案,我们中间不要休息接着审下一案…之类的,我这个人没有法律知识,我还真不知道审判是这样进行的,短短几分钟行礼如仪地走完形式流程,却不去关心案件背后的是非对错,这还是一个人权国家吗?我原本以为那些荒诞离奇的判例只是部分恐龙法官的锅,我天真地认为在法庭上大家把前因后果讲清楚一定很容易知道谁对谁错,但看来法官连好好地听完事情经过的时间都没有,因为每天都有大量的类似诉讼案件涌进来,根本来不及一件一件仔细弄懂来龙去脉,大家都累了、倦了,已经很习惯这样快速断章取义就判男方有罪,这就是国家机器现在进行式的标准运作模式,如何不令人感到绝望呢。
)------------------------------「法警先生,我真的是被诬赖的,我可以上诉吗?」「不不,法律现在就是这样规定的喔,它不会管是谁去碰谁,只要有碰到,然后女方觉得不舒服,就是男方有罪,这样懂吗?」「不是吧,没人觉得这样很不合理吗?难怪一个下午就这么多人被告!」这也就是说女的撞过来,男的要自己闪开,要是没闪过被撞到就等着挨告,是哪个人订的这么白痴的法律?虽然我也知道大部分有常识的女人不会这样胡乱提告,但只要有一小部分借势借端的臭女人成天兴讼就够大家受了。
「恶法也是法,合不合理不是法院说了算,我们也是依法审判,您觉得它不合理,应该去跟立法院那些猪公陈情啦,不过那些伟大的委员们跟妇女协会关係很好,修法方向就是不断朝这个方向走,我猜他们应该不会理你吧…」法警先生的语气略带讽刺,可以听得出他对现况的不满,但是体制内人员也无力改变什么,他对我的态度比较友善,也是因为同样身为男人,可以理解这个扭曲的现实社会的悲哀。
法警先生一边开车一边跟我闲聊,根据他给我科普的法律知识,二十年来性平相关的几个根本大法已经大幅修正,包含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性骚扰防治法、性别工作平等法、性别平等教育法这些母法,以及它们的施行细则和额外附加的特别条例,大概每隔一年半载就会不断增补内容,已经改得面目全非了,我对它的印象还停留在过去不分性别的基本保障,没有跟上最新版本,竟然现行条文几乎全面都改版成以专门保障女性为宗旨了!也怪我出社会之后就一头栽进工作,几乎没在关心时事,更不会研究法条,也完全没有上法院的经验,我却想当然尔觉得可以据理力争,或是就算输了大不了就罚钱,最后发现这年头整个大环境已经不是我想的那样了,面对一群已经陷入疯狂的法匠,我还在以常理思考当然跟不上大势所趋。
「其实实际案件数还远不只檯面上这些,一般来说警察遇到性骚报案都会先偷劝男方私下和解的,大多不会闹
上法院,该不会捷运警察没有劝您吧?」「不是…是我自己头太铁了死不听劝,真的是自断活路。
所以我们现在要
去哪裡?刚刚我被罚的那个…感化令?那是什么东西?」「那是才刚上路大约半年的新制度,是对性侵害加害人强制治疗的一种,条件是实施性犯罪后没有悔意,或是累犯,就会罚你接受感化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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